(一)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案件,在其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超过五年仍然发现有余罪未予追究的,可以进行重新
起诉;
(二)对于被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超过十年仍然发现有余罪未予追究的,也可以进行重新起诉;
(三)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超过十五年仍然发现有余罪未予追究的,亦可进行重新起诉;
(四)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犯罪案件,当其法定最高刑期执行期满或赦免期满之后,需在二十年内追诉余罪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如确有必要性,仍需追诉则事后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