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有法律
法规,在
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后的第30天起,若还有任意一方未表示出愿与对方共同结束婚姻生活的意愿,此时仍可选择撤销此项
离婚登记申请,且须在前述期限过后的相同时间段内,由双方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以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
逾期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则应被视为已经放弃了撤销申请的权利。在此
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并未终止,一直保持着夫妻状态。因此,无论何时,关于这一阶段的
离婚协议内容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