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检察院因发现案件
证据不足而二度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时,涉案的被告人或者
犯罪分子通常具备获得
保释候审的资格。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收到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
证据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则有权将案件退回至相关公安机构进行补充侦查以得出更为完整的调查结果。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亦可独自展开相关的侦查工作。
然而,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经人民检察院再度评定仍未能达到
提起公诉法定标准的案件,应依法做出不
起诉的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