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犯承认罪行并且愿意接受惩罚之后,通常情况下,这并不对律师的辩护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在
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便是为被告提供无罪、
罪名较轻、减轻
刑责以及免受
处罚等方面的辩护观点和案件审理的主张。当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时,被告若已承认罪行并准备接受惩罚,这无疑为其带来了从轻
量刑的优势,此时辩护律师便可立足在此基础上展开精细入微的辩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