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满足了法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是完全有可能进行取保候审操作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也应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然而,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