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首次司法拍卖若告未成交,应于六十个自然日内安排进行第二轮拍卖;累计拍卖次数可达三次之多。倘若历经三轮司法拍卖仍未能成功出售,则需对拍品采取变卖措施。值得关注的是,若在第一次司法拍卖结束之后,
申请执行人和
被执行人均能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
以物抵债的协议,那么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和批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进一步规定,若首次司法拍卖未能顺利成交,那么第二次及第三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格将会相应降低,且每次降幅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关于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
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