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途径皆可用来反驳或否定原告发起的
诉讼请求:
首先,我们应当充分展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以此来削减其力度;
其次,如果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法律依据支持,那么无疑也能决定性地击败原告的请求;再者,我们还需以事实为依据,对原告错误地认定了的
法律关系进行有力澄清;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如若原告的
起诉超出了法定
诉讼期限,那么我们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时效抗辩以撤销原告的诉求。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