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册的人士,通常只需在尽责完成并达成有效法律文件所载明的义务之后,便可恢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纳入期限为两年。然而,若出现如下几种情况,则其名单纳入期限将会相应地延长:(1)通过伪造
证据、实施
暴力行为或威胁手段等方式来阻碍、抗
拒执行的;(2)通过制造虚假
诉讼、进行
虚假仲裁或者非法隐藏、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3)故意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4)故意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6)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当失信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之后,人民法院将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删除其失信信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恢复时间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