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阶段,关于
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原则,主要受到夫妻双方协商的影响。如若没有达成共识,则需子女由人
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裁定判决。一般来说,对于两岁以下的婴幼儿,大多会判给母亲担任抚养人。但是,当母亲出现下述任一种情况时,
孩子的抚养权可能会授予父亲:即患有长久未能治愈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其它严重病症,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度时光;存在抚养条件但却未尽抚养职责,而此时父亲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其他不可控的原因,致使子女确实不能跟随母亲生活。对于已经年满两岁且尚未成年的子女,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希望孩子能随自己生活,那么在一方具有下列任一状况时,便可以优先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申请资格:曾经接受过永久性节育手术或是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孩子已经长期跟随该方生活,变更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尚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子女跟随着具有优势条件的一方生活,对他们的成长有益处,同时另一方患有长久未能痊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病症,亦或者是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