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众提供博彩设施却不从中获利的行为同样是非法的。在我国法制领域中,个体开办赌场乃是一种严重的
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303条之规定,凡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组织人员聚集赌博或者将赌博活动作为职业的(即所谓"嗜好赌博"),都应当给予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惩罚,并且还需处以
罚金。如果开办了赌场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则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要处以罚金;但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于那些虽然提供了博彩设施但并不从其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的人而言,他们的行为仍然属于为赌博提供便利,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具体情节、赌场规模、参赌人数以及赌资数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进而确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惩戒措施。然而,通常情况下,这些人也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