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
物品罪,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个子
类别,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系指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意图,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物品、被遗忘或隐藏的财务,以及埋藏在地下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
犯罪: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为一般的公民,不存在特殊身份限制;其次,主观方面应体现出犯罪分子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
违法的,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企图;再次,犯罪对象须为他人所有的财物;最后,客观方面则需表现为犯罪分子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被遗忘或隐藏的财物,以及埋藏在地下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值得注意的是,当您遭受他人侵占财产的侵害时,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请求
司法机关对
行为人进行
刑事追责,并要求其归还所侵占的财产或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