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
犯罪分子主动全额退回
非法所得的财物虽然有助于减轻其罪责,但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豁免罚款的判处。所谓“退赃”,乃是指犯人或被告必须将其
违法获取的财物如数奉还。而罚款则通常被视为一种
附加刑罚或者行政惩戒手段。对于这两者——也就是罚款以及退赃的决定权和额度,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范和每一起个案的独特性质、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举例来说,假如某一项核心
刑事犯罪同时涉及到需要退回非法所得和处以相应罚款的话,即便犯罪者已完成了全额退赃,仍旧有可能面临罚款这一惩罚。然而,在对其实施
量刑过程中,全额退赃这一表现常常作为证明其悔过态度良好,应当进行适当
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之一。总而言之,全额退赃与罚款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类法律原则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