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
肇事罪”之法律概念的界定,其核心构成要素包含四个重要方面:首先是
犯罪主体,其一般指年龄超过十六岁且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该
罪名的实施者;其次是
犯罪主观方面,这主要体现为
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所持有的过失心态,其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
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再次是犯罪客体,即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秩序及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从而引发了
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
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苏州地区为例,在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司法认定时,同样需要严格遵循以上构成要素,同时,具体的
定罪量刑还需结合事故的具体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