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法之中,关于
商业贿赂行为的各类
犯罪大致涵盖了以下四种主要
罪名:第一,非
国家公务人员
受贿罪:即将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相关的单位中的具体雇员,因其职务之便而向他人强行索取或者非法接收他人财物,继而为对方谋求明显不当利益者,其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方可认定此罪;第二,对非国家
公务人员行贿罪:即指为获取不合法但却实际存在的利益,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雇员提供财务支持者,同样需要达到一定额度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第三,受贿罪:特指那些国家公务人员凭借职务之便,向他人直接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然后为别人谋求或实际取得利益的人,此种情况下,需要具备相应的违规情节以及涉案金额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最后,行贿罪则是指为达到某种私利目的,向国家公务人员直接赠送财务,从而获取
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也有其自身的规定与认定标准。在对以上所有罪名进行判定以及裁
量刑罚时,都必须结合事例实际情况,包括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
违法所得及行贿涉案数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深入分析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