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奸污残疾人士所
窃取物品的
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
盗窃的具体金额、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是否诚恳认罪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和衡量。在我囯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以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为准则进行评定。其中,若盗窃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事例,分别应依照
刑法规定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小的“
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比较强烈的“数额重大”以及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数额特别重大”。假如其中涉及到盗窃残疾人士物品的事件,那么在定刑过程中很有可能将此视为需要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这主要是由于残疾人通常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因此法律特意赋予他们特殊的权益保障措施。然而,最终的裁决仍然需要根据整个事例的整体情况做出全面评估,包括被告人是否主动
自首、是否有
立功表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