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
疑罪从无"这一基本原则。仅凭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出可疑之处,然而并无确凿且充足的直接
证据来证实其
犯罪事实,则无法判定该被告人构成
犯罪。证明犯罪成立所需的证据,须达到"确实、充分"的严谨要求,这意味着被当作
定罪量刑依据的所有事实都应该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同时,作为判案依据的每项证据,都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详细审查与核实并确认无误;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全案的各项证据,对于已经确定的事例事实,应能排除一切合理的质疑与推翻可能性。倘若发现证据方面存在欠缺,便不能仅仅基于
涉嫌犯罪的嫌疑对被告人进行定罪与
量刑。但是,负责侦查的机构会继续展开深入调查,搜集更为丰富详尽的证据。倘若在经过
补充侦查后依然发现
证据不足,则应当作出不予
起诉的决定或者宣布被告人为无罪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