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程序而言,对于涉及到阅卷与会见这两个环节的
刑事事例来说,其顺序并无固定规定且应视具体情形而定。一般理论上讲,若先于阅卷进行会见,将有助于我们尽快熟悉事例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详尽描述以及他们的各项需求,进而为接下来的工作环节做好充分准备。通过这次会面交流,我们不仅能够从
当事人那里直接获得他们的观点以及论据,以此对接下来的
案卷审查流程动作计划提供一些重要线索。然而阅卷则能全方位深入分析事例中的各种
证据资料及
侦查机关的调查过程。也就是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采取混合并行、交叉进行的方式来处理阅卷和会见两个主要环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安排会面交流,以便在初步掌握事例详情之后进行正式的阅卷工作,然后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已有的阅卷结果,再针对特定问题和线索进行更为深入的面谈咨询。这样的过程应该持续不断地重复展开,从而帮助我们更加全面、精准地理解事例本质,为当事人提供更为有力的辩护策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