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福建省,对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判定标准,原则上规定为:
行为人明明知晓非法财产及由其衍生而来的收益,却故意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掩盖、隐瞒或
窝藏、转移、收购、代售等行为,并且涉及的非法财产总价值达到了3000 元至10000 元人民币不等的标准时,将会被视为
违法行为并展开
刑事立案调查。在这其中,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这里所谓的“明知”不仅包括了确切知道
涉嫌犯罪的事实,还应该包括那些实际上有理由去了解到这些事实但未能尽职尽责去核实的情况。而对于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涵盖了通过
犯罪行为直接获取到的
赃款、
赃物,同时也包含了如何利用这些犯罪收益再创造的获得利益。假如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反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即便没有受到过相关的
行政处罚,只要符合
刑法规定的追诉条件,那么这些行为所涉及的非法财产价值将被累计计算。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实际状况与司法实践有所差异,具体的
立案数额标准或许将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