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毫不知情或未能意识到其运输之物存在任何严重性质的情况下,则该人并不具备实施毒品运输罪的
主观故意,自然也就无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这一
违法行为。因为根据
犯罪行为理论,要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首先需要评判该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
犯罪故意或过失。在毒品运输罪这一特定
犯罪类型中,其主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毒品,并且这种认识必须是出于其自身的意愿和意志。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事实因素。比如,运输方式是否隐蔽、支付的报酬是否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是否有试图逃避相关部门检查的行为等等。如果能够确凿地证明行为人对所运输之物完全不知情,没有任何犯罪故意,那么就应该依法宣告其无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证明行为人“不知情”的
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人承担,而且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在
证据上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那么就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