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法典中,遗弃子女罪的正式称谓为遗弃罪。为了构成本罪,必须同时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对于被遗弃对象具有法定
抚养责任并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自然人,例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老年人的成年子女等等;其次,
犯罪行为在客观层面上应表现为,行为人为应对其承担
扶养义务的年老、年少、身患疾病或失去自主生活能力的
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或扶助服务,但却拒绝履行这一义务,而且该行为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最后,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将会使
被害人面临危及生命安全或生活困境的风险,却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遗弃罪,需要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