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总额达数百亿元人民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兑付出口退税、冲减税款之用的各类发票,无疑属于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且
涉案金额极为庞大的严重
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须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若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而当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惊人的巨大规模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接受没收全部财产的
附加刑罚。因此,虚开总额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发票,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导致
犯罪嫌疑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判决。然而,具体的
量刑结果还需要
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
自首立功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