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环境下,三人同乐式的
网络赌博坐庄行为已构成我国
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开设赌场”这一
刑事犯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凡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大规模赌博活动,或是长期从事此类赌博行业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相应
罚金的严厉惩罚。反之,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况,即单独设立赌场提供赌博服务,情节恶劣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相应罚金的严厉制裁。对于网络三公赌博坐庄的
量刑问题,需要全面考虑
涉案金额、参与赌博的人数、
违法所得、
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倘若涉案金额庞大、参与赌博的人数众多且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其将会接受更为严峻的
刑罚制裁。然而,最终判决结果仍需由法院根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