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审宣判产生结果之后,律师通常有机会与
当事人进行会面商谈。然而能否实现此次会面、会面过程中所遵循的具体程序规范以及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将完全取决于该事例的独特性质、监管机构的明文规定及相关
司法部门的特定要求。一般而言,若当事人正处于看守所的
羁押状态,那么律师在会见时必须持有其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正式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向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在收到申请后立即着手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也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如果事例涉及到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国家机密等敏感信息,那么对于律师的会见行为可能会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和审批流程。总的来说,尽管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二审宣判后律师都享有会见当事人的法定权益,但是他们仍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