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电信诈骗事例中,涉及到向
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卡这一行为,则极有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该法案规定,当明确知道他人是以信息网络作为媒介进行
违法活动,却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在对具体
量刑做出裁决时,将会全面考虑到提供手机卡的数量、给
受害人带来的
经济损失程度以及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减轻情节。若提供手机卡的数量巨大,导致的社会危害性严重,那么相应的
刑罚也会随之加重。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罪行,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并积极退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那么在量刑方面或许可以得到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