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大地上,对于盗窃
犯罪的从宽处理原则,是会根据多种复杂因素进行全面权衡的。一般而言,当
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了较大规模,而
行为人对此表示认罪、悔过,同时愿意退回
赃款或
赔偿损失,并且具备了法定的从宽
处罚情节,例如并未参与
分赃或者所获得的
赃物并不多,也并非首要罪犯,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以及其他轻微情节的情况下,
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不
起诉或者免除其
刑事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相关部门亦可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盗窃
数额较大的起始点为人民币2000元。如果盗窃数额已经达到了“
数额巨大”或“
数额特别巨大”的50%以上,并且行为人符合上述所有的从宽情节,同时他还是一名又聋又哑的人士或者盲人的话,那么可以分别将此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情节较轻”,从而决定不起诉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是,具体的从宽处罚标准,仍然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