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几类情况通常被视为律师不能进行会见活动的明确示例:首先,当涉及到国家机密信息时,且在事例的
侦查阶段尚未得到
侦查机关相应批准的情况下;其次,如果律师
递交的会见申请并未获得许可的话,这种情况同样构成了会见活动的禁止条件;再者,倘若律师自身并不具备有效的执业执照,或者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携带相关
身份证明材料的话,这时律师也无法开展会见工作;此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会见场所、会见时间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时候,同样也会对会见活动产生妨碍;最后一种常见的禁止条件便是当律师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要求的行为,并且已经被限制进行会见活动的时候。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哪些情况属于不能会见的范畴,这将根据事例的性质、所处的阶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