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后,倘若遭到辩护律师会面申请遭到拒绝,这无疑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不正当行为。对于这样的情况,您完全有资格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公安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并进行投诉。作为一个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机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且有效的监控与监管。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在事例
侦查阶段享有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益。若在此过程中遭遇任何阻碍,您应当立即采取合法手段来保护
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此外,您还可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进行反馈,寻求行业内的支持与援助。然而,请务必注意,在提交问题时,必须准备充分的相关
证据材料,以便于提高您
申诉的可信度与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