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参与赌博活动之人提供活动场所之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对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与审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凡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向他人提供赌博游戏之场所,无论其规模大小、参与赌博人数之多寡、赌资数额之高低、
非法所得多少以及是否涉及
累犯等各种因素,均应承受不等程度的
刑事惩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正式制裁,
处罚的严厉程度,将依据上述各个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考量。若
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交代事实真相或揭发检举其他同伙的
犯罪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心乃至
立功之举动时,法庭在判决时也会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和宽大处理。总而言之,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
公共秩序,必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和公正
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