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适合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对于
累犯或作为
犯罪集团
主犯的
犯罪嫌疑人均不予考虑;其次,涉及到自伤、自残手段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再者,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嫌疑人亦不可取用该措施;最后,对于那些严重
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或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尤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予以考虑。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的风险;或者犯罪嫌疑人属于盲、聋、哑人群体,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同样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因此,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必须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与社会
公共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