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于派出所进行详细记录的过程并不直接代表便已经形成了所谓的“
案底”。实际上,“案底”通常是指个人的
犯罪记录。若仅仅是作为
证人或者
当事人身份参与调查过程中所作的笔录,且未牵扯到任何
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这样是不会留下案底的。然而,假如在这些笔录中承认了自己实施过违法犯罪的事实,并且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确认为有罪,同时还受到了相应的惩罚,那么这才会真正地留下案底。另外,还有一些轻微的
违法行为,可能只会受到
行政处罚,例如
警告、罚款等等,尽管这类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记录,但是在公安系统内部仍然会有相关的记录。总的来说,判断是否存在案底,不能仅仅根据是否进行了笔录来做出判断,而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处理的结果以及其他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