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公款八十万元的行为,初步判断这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界限,即使
当事人自愿主动地予以归还给原本的所有者,也无法改变其已经触犯了
刑事法律的事实,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将所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这可以被视为一种减轻其
刑事责任的有利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挪用公款进行
违法活动,或者当事人挪用公款的数量较大并且将此款项用于盈利活动,或者当事人在挪用公款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将其偿还回去,那么这些都属于挪用公款的
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挪用了八十万元的公款用于违法活动,那么他将会面临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如果当事人将这笔款项用于盈利活动或者在超过三个月后仍然没有偿还回去,那么他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但是,由于当事人已经将所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给原所有者,因此在对其进行
量刑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各种因素,并可能会在法定的
刑罚范围内给予其适当的
从轻处罚。最后的判决结果,则必须由法院依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