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对于由数个
罪名构成的
犯罪行为,其所应缴纳的
罚金及判
处罚金,以及如果被判定执行不同种类的监禁,那么它们的合并
执行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每一项罪名,都需要进行独立的研究与权衡,以确定究竟应该判处何种
刑罚。其次,在所有罪名的刑期总和之下,以及在所有刑期中最高刑期之上,法官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最终的执行刑期。例如,如果两个罪名都被判处了
管制,那么它们的合并执行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三年。再比如,如果这两个罪名都被判处了
拘役,并且它们的刑期总和不足一年,那么它们的合并执行期限最高也只能是一个月;而如果它们的刑期总和超过了一年,那么它们的合并执行期限最高也只能是一年。至于
有期徒刑,如果它们的刑期总和不足三十五年,那么它们的合并执行期限最高也只能是二十年;但是如果它们的刑期总和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它们的合并执行期限最高就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极为重要的是,整个裁判过程除了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事例审理期间的情形、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对此的坦白认错等因素外,还应充分顾及被告所付出的代价以及他们的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