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提供进行赌博的场所,即使没有收取分文费用,其行为仍然构成
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下,公开向公众提供赌博机会和场所均被视为
犯罪行为,而这不仅仅是以是否从中获取收益作为判断其
犯罪性质的唯一依据。实际上,这类供给赌博场所的行为已经为赌博活动的开展创造了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从而对社会
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因此,此类行为有可能触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根据具体事例情节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涉案人员将面临不同程度的
刑事制裁,其中包括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等
刑罚方式,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责任。若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可被认定为
从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应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