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某项活动是否构成赌博行为,其标准绝非单凭被抓现行这一要素便可决定。在涉及到赌博
犯罪的确立过程中,众多多元的因素需被纳入考量。譬如,包括但不限于参赌人员的陈述、相互间的资金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通讯资料等在内的有力
证据。如果确实能够通过充分的证据链条证实存在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召集众人参与赌博活动,抑或是将赌博视为自己的主要生计来源的情况,即使并未在现场被抓获,亦有可能被判定为赌博行为。其中,所谓的“
聚众赌博”通常是指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的金额累计已达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又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以上等特定情形。至于“以赌博为业”,则是指将赌博活动作为个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总而言之,对于是否构成赌博行为的判断,必须结合全案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