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未能当场捉拿参与赌博的人员并不能排除涉嫌赌博活动的可能,此举并非必然可以排除涉嫌赌博行为的嫌疑。对于是否构成赌博行为,需要根据多维度的
证据及情况进行全面评判。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能获取充足的
间接证据,例如
证人们的证词陈述、账目流水交易信息、含有关于赌博器具或场地特征的实
物证据以及其他相关实质性的证据等,这些都可以共同形成完整无缺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实存在着以营利为初衷、聚众参与赌博或是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的行为,那么这样的情况仍然可以被判定为赌博行为。然而,如果缺乏足够的有效证据支持,仅仅依赖于现场未能成功抓捕到涉案人员这一事实,那么就很难直接断定其涉及赌博行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是决定事例走向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