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自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当决定机关作出收取保证金的决定之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到被取保候审者及其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手中,同时责令他们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其知晓在
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自这一天起,便标志着取保候审期限的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