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获批准实施
逮捕之后,事件的
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两个月。若案情错综复杂且
期限届满尚未能完成
诉讼程序,则应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予适度延长一个月。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经过包括本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在内的各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策后,事件方可获得进一步延长:(一)位于交通极其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件;(二)涉案人数众多且组织严密的重大
犯罪团伙事件;(三)流窜各地并犯有重大罪行的复杂事件;以及(四)
犯罪事实广泛且取证过程繁琐的复杂事件。对于可能被判决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经上述规定延长期限仍未能侦查完毕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策予以再次延长,但累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