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如未获得预定预售许可证便开始销售房产交易活动,并与购买者签署合约协议,购买者并不一定能够据此要求
双倍赔偿。基于普遍情况考量,若开发商未能获得预售许可证便开始出售房屋,那么此类交易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购买者可以通过寻求司法
救济途径,向开发商
追讨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然而,要想实现双倍赔偿的诉求,通常需要具备特定的
欺诈情节,并非仅仅依赖于开发商未经预售许可而出售房屋的
违法行为。当单方面只是因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提出购房质疑时,更多地是需要依据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
法规条款的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开发商相应的
行政处罚。但若是开发商明知道自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依然进行房产售卖活动,并且有意对这一关键事项进行隐瞒和掩盖,由此导致购买者基于
误判而自愿与其签署了
合同协议,那么购买者将会有权提出要求
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当然这其中必须要有足够的
证据来证实开发商确实存在恶意欺诈的
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