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并未对看守所律师的会见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限制。然而,从普遍情况来看,只要是出于事件处理的实际需要,且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律师便可依据实际情况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看守所以其自身的管理与安全考量为出发点,可能会对会见的时间安排以及频次设定一定的内部规定。一般而言,在
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律师对于会见的需求及频次亦存在差异。例如,在事件
侦查阶段,由于需要深入了解案情,因此律师的会见活动可能较为频繁;而在
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则会根据事件的推进状况及其所需,灵活调整会见的次数。总的来说,看守所律师的会见次数应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等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全面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