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帮信罪与诈骗
共犯之间的区分界定,其关键之处在于双方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的认定。在主观层面,帮信罪的行为主体通常知晓他们所提供帮助的对象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然而对于具体的
诈骗手段及方法并不十分清楚了解;相较之下,诈骗共犯之主谋者,在主观上往往具备共同进行诈骗的恶意,对于诈骗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着明确的认识度,并且努力倡导并使诈骗结果得以实现。在客观行为这一角度来看,帮信罪主要表现为一种提供支付结算等方式的协助行为,这种行为相对较为隐蔽;而诈骗共犯则直接介入到了诈骗活动的策划和实行等至关重要的环节中。例如,只需要向正在实施诈骗的
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以便于资金转账操作,但是对于诈骗的详细情况却毫不知情,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帮信罪;反之,如果参与了诈骗计划的制定、分工协作,甚至从诈骗活动中获得了非法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诈骗共犯。总而言之,对于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判断界定,必须要通过综合评估所有事件相关的
证据材料,准确地衡量他们在主观上的知情程度以及在客观上的参与程度,才能做出最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