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的第八日即予以释放的情况,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两种可能性。一种情况是在公安机关开展了严格的缜密侦查后,因未搜集到确凿的
犯罪事实或缺乏充足的
犯罪证据,从而依法做出释放
当事人 (嫌疑人) 的最终结论。另外一种可能则是由于
被拘留者的行为未能判定为
犯罪行为,或者他所实施的
犯罪程度十分轻微且对社会影响较小,难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若发生
无罪释放的情形,那么当事人 (嫌疑人) 享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对于
拘留期间产生的各类
经济损失,依法享有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此期间,释放人员务必要妥善保管好与事件有关的所有凭证资料,以应对之后可能出现的其他事件。如果对这次释放的具体原因以及执行过程存在疑虑,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甚至请求律师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