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警方并不具有随意抵制律师约谈的权利。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案情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对调查结果产生干扰时,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同意后,律师的约谈活动或许会遭遇到某种程度上的限制。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律师只要持有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要求与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而看守所也应立即为其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若出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警方依法依规地对律师的约谈活动加以限制,这并无不妥之处。但是,此类限制措施必须具备充分合理的法律依据及正当理由,同时亦须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以及规定的期限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