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针对以下情况设立的:首先,
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使用自己职责内的权力的身份条件;其次,必须实施了将本单位享有
使用权的资金私人占用或者向外部人员予以借出的行为;另外,非法挪用的形式可以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
行为人以自身名义将资金挪为己用并且款项已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无论是超过三个月还未来得及偿还还是未超出三个月却用于某些盈利性质的活动甚至是其他的
违法活动都包含在内;第二种是以私人身份将资金借与他人且借出的金额已经累计到一定数目,同样包括已经违约超过三个月之后的状况或者虽然尚未
逾期三个月但金额已达到了预先设定的盈利性质活动的标准或者还有诈骗等非法活动等多种情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独自经营的企业主、投资商人等人士而言,他们在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滚动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在相关法律
法规有所变动之际,详尽了解新政策对于他们具体行动的影响至关重要。考虑到此类
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我国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即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司法裁量的判定,这其中涉及到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体标准有着严格明确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指的是实际挪用金额在60,000人民币以上的情况;而所谓“数额巨大”则是指挪用款项高达4,000,000人民币以上的范畴。然而需要明白的是,这些固定的标准仅供参考,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情境下,这些标准还是有机会得到适当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