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监视居住措施的过程中,被告方可得到律师的会见协助,但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及规范流程。依照中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都不得在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然而,律师的会见行为却不受此项限制。当律师进行会见时,他们应向执行机构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资料。执行机构在对上述证件和材料进行核实之后,应尽快为律师安排会见事宜。但是,若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那么律师的会见活动就必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总而言之,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律师便有权利在监视居住期间会见被告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