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这一概念所涵盖的主要
构成要件如下:首先是
起诉方必须存在恶意或故意的主观意图,例如他们清楚地承认自己并未获得法定的
诉讼发起资格,或者没有充足的实质性法律和事实依据作为支持,然而却从不为此感到困扰,反而选择通过提起诉讼来破坏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起诉方的客观行为表现,他们有意滥用法定的
诉讼权利,甚至采用一些
违法的方式去操作,比如捏造
虚假事实、
伪造伪证以及恶意地勾结其他人等,这种做法都严重违反了正常的
司法程序和规则。再者,由于恶意诉讼的实施而给被诉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可能包括经济上的损失、声誉地位受损等等。最后,虽然从表面上看,纯粹因为恶意诉讼的发起行为就引发了对方的直接损失,但是仍然需要证明的是,此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性的因果关系,亦即前者对后者的引发正是基于之前所述的恶意或故意的主观意图及客观操作表现的共同作用。在此应当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在具体个案中的恶意诉讼的确定,应当全面兼顾以上所列出的主要构成要件,并依据事件的详细实际情况和相关的
证据材料进行精准的判断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