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到看守所与外省律师之间的交流问题,首先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看守所的内部规定。外省律师在前往该地进行会见时,务必携带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正式介绍信函、以及明确无误的委托书等诸项必需资料。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提前与看守所取得联系,为会见事宜确立明确而恰当的日期及时间安排。在进行会见的过程当中,相关人员均须铭记并履行看守所的会见纪律以及各项规定,禁止传递任何违规的物品或者信息。除此之外,外省律师还应对目的地所在城市的看守所有清晰且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关于会见环节的特殊规定以及流程上的差异部分。有些地方政府可能会附加更多的证明要求,甚至设立专门的审核审批程序。综上所述,充分地做好事先准备工作、与看守所维持紧密的沟通联络,都是确保会见程序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