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定追究
刑事责任的法定时效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所谓“犯罪行为之发生日”,通常用以描述
犯罪事实得以确认的日期;若行为具有持续性或继续状态者,则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进行计量。值得一提的是,法定时效的终止点通常依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有关事件之时来予以确定。倘若
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调查或审判,法律对此种情况下的法定时效应不作任何限制。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次
犯罪所涉的法定时效将自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我们需注意到,设立法定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国家公权力机关尽早采取行动,查处和惩罚
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