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逮捕之后,
侦查机关进行
羁押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两个月之久。然而,对于涉及到复杂情节的事件以及
期限届满时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予以终结的情况,可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将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在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事件,或者是涉及到重大
犯罪团伙的事件等,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四个月。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予以终结的,则须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六个月。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事件通常会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但是,具体的移送时间需要依据事件的复杂程度及侦查工作的推进状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