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的
侦查阶段,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次数并未被明确地列入任何相关法律规定之中。事实上,从理论上来讲,辩护律师有权依据事件处理的实际需要及自己的工作时间表,自主决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数次实体性见面。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何时进行此类会面,均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及程序要求,事先按照流程进行预约并且向看守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详尽地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能对他们的心理状态进行适当的疏导。至于会面的频率,这往往受到事件复杂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辩护律师的工作策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事件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出现了新的变故,那么会面的次数很可能会随之增加。总而言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次数应当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作为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