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其首次遭受
侦查机关讯问或受制于
强制措施之时起,即享有
委派代理律师参与辩护之权利。作为此等
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
家属或亲友所聘请的律师,在依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以及凭借自身携带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及该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之后,依法拥有要求会见被
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利。然而,律师在会见临时
羁押人员时亦须遵守相关的程序规范,例如向羁押机关
递交会见申请,并提交所需的所有相关证件等。同时,律师在会见期间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则行事,如不得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物品,包括
违禁品,传递给
在押人员;或是交流那些与其所在事件无直接关联且可能对事件调查造成影响的非必要信息等等。